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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位使用合同书》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17-12-01 11:20:12  点击:52次
一、标题
1、什么是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其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的协议,均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公司法和企业法、民法以及婚姻家庭法等法律规定)。它包括如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②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也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货物、劳务行为、工程项目、工作成果、智力成果、知识产权)。];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办法。
2、为什么要签订《墓位使用合同书》?
《墓位使用合同书》是属于无统一名称的合同,由合同法规定。(统一名称合同:买卖、供用水电气热、赠与、借款、融资、租赁、承揽、建筑、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社会关系。该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正式签订,就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凡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合同,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律既要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又要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凡是违反合同规定的当事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墓位使用合同书》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3-8条和《民法通则》第3、4、6、7、85条的相关规定,我们订立的原则是:①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③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④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⑤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⑥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墓位使用合同书》为什么用格式合同?使用格式条款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本合同为格式合同,一是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使双方办理手续简捷方便;二是甲方(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为了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行业的特点尽可能的将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面、真实、公平、诚信地表述清楚;三是便于重复使用。按照《合同法》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注意要尽二个义务:①提示义务。即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②说明义务(本公墓使用格式合同,请客户详细阅读合同。如有不明之处,请向工作人员咨询)。即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甲方已在签订合同之处的显眼位置与《合同书》的下面作了重要提示“本公墓使用格式合同,请客户详细阅读合同书,如有不明之处,请向工作人员咨询”,并由工作人员进行提醒并作解释。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在解释合同时,不仅要考虑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还要考虑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公正地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5、为什么叫“墓位使用”合同?而不叫“墓位买卖”、“墓位租赁”、“墓位保管”合同?
“墓位使用”一词来源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1条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21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墓穴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同时《国土法》第二章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第十三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对于乙方来说只有依合同获得墓位的使用,即依法使用的权利,没有获得所有权。本《墓位使用合同书》应该理解为“墓体的买卖、墓位(墓穴)的使用,并由甲方代为保管的合同。但该合同又不是单纯买卖、租赁、保管合同”。
①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合同虽然买受人支付了价款,墓体属于买受人,但该墓体(标的物)并不需要转移,也不可能被转移,因墓体和墓位是相依相承。除非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时,墓体才可与墓位分离,进而墓体转移。
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期限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墓位使用合同书》与“租赁合同”有相同之处,一是墓位归承租人使用,二是使用期为二十年。但又有不同之处,一是租赁物(墓位)虽交付承租人使用,但墓位不能交付移动,只是乙方将亲人骨灰安放在墓位(穴)里,墓位仍然保管在甲方。二是墓位虽然被乙方使用,但是本《墓位使用合同书》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甲乙双方的要约,乙方只能作安葬自己亲人骨灰“使用”,而不能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他人使用,所以该“使用权”是有一定限量的使用权。
③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墓位使用合同是有一定限量的保管责任,即甲方对乙方墓体、墓位、墓内埋藏物进行保管,但对所述保管物并不都进行“返还”。墓体、墓内埋藏物可以依约“返还”给乙方,但墓位不可“返还”给乙方,非但如此,一旦墓体和墓内埋藏物被“返还”给乙方,乙方对墓位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而消除。总之,该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墓位使用合同书》是包含有买卖、保管、租赁、承揽等多类合同因素的合同,本合同本身的法律适用较复杂。
二、为什么《墓位使用合同书》对甲、乙双方当事人有具体的条件要求?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另外,《合同法》第9条(订立合同的能力)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墓位使用合同书》中具体指甲方和乙方。甲方、乙方的具体条件可见《民法通则》第 36条、37条、第9条至14条、第63条至70条。《民则见》第1-7、10、77-82条。
三、《墓位使用合同书》序言中两个注意的问题:
1、为什么说风水坝公墓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公共墓地?
①项目依法批准建立《渝民办[1998]174号》;②土地依法征拨使用[天国用(2000)字第112号];③单位依法登记(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500101117);④单位依法经营,由重庆市民政局颁布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⑤有明确的经营场所;⑥公墓属于永久性经营。本公墓为永久性公墓(但并非指某个墓位),其依据是依法批准成立,依法经营,土地依法划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借用,或者将该幅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物权法》解释:以行政划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计划性。②行政性。③无偿性。④无期限性。以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是无期限性的。⑤转让受限制性。以行政划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上受限制。根据现行法,土地使用只有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经批准后,才能转让其权利。
2、甲乙双方订立《墓位使用合同书》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一是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的合法资质;二是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四是《重庆市殡葬管理办法》;五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遵守法律政策和要约条款。
四、《墓位使用合同书》条款中的名词术语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条:为什么要乙方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一是为了保护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或乙方当事人的损失,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为了保证乙方行为人的法定效力,并承担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66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三是要了解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四是避免当事人(亲友)太多,意见不统一,或因乙方的原因引发生家庭内部矛盾或纠纷,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等现象。
第二条:“定金”和“质量符合要求”的解释:
1、为什么叫“定金”?
定金由特殊的定金罚责来担保合同的履行,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的定金必须是明确的,当事人必须明确表明“定金”字样或确定性质是否作定金对待,(《墓位使用合同书》第三条明确了“定金”为双方罚责定金)。《计价明细表》就属于定金合同,它是《墓位使用合同书》的从合同,《计价明细表》中的定金起担保合同的作用。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延迟时,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即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收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适用定金罚责,也叫违约定金。
另外,“定金”区别于“订金”或“预付款”。订金是订约保证金,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起保证定立合同的资格作用,可以返还。预付款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主要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无论是由于给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收受方均应如数退还预付款,但不存在罚款问题。
2、“质量符合要求”是什么含义?
质量是标的(墓体)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墓体)的内在素质(石材)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合同法》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此条所说的“质量符合要求”就是指的本公墓的“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即客户所选定墓位墓体以及建造、材料质量的“现场的现状”为标准。(《墓位使用合同书》第二条所述)
第三条:“定金惩罚违约”和“违约赔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1、《合同法》第115条(定金)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参照担保法第89-91条,担保释第115-120条)。
2、“违约赔偿金”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或者定金条款。
第四条:
1、“工作日”的含义是什么?
工作日是一个自然日(即一天)中以工作8小时计算,每一天一班工作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本合同所说“工作日”一天只能有一个工作日,自然日(即一天)是以24小计算。工作日按常规以政府规定的上下班为准,星期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并顺延,如是露天作业,雨天和特高温天都要除外并顺延。
2、为什么要“凭交款凭据、身份证明和本合同办理更改手续”?
为保证行为人的法定效力,避免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3、为什么“……寻衅肇事……”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6条的规定。
第八条:为什么不许在墓位前安放饰物和栽种花草?
一是影响公共环境,易引发安全事故,破坏墓区统一管理。二是墓位的使用是一种租赁性质的使用,按照《合同法》第223条(租赁物的改善)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注:《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14条对墓穴有“租用“的出处。租用者未经公墓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墓穴(格位)。
第九条:为什么乙方骨灰迁走,甲方将墓位无偿收回?
《合同法》第217条(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墓位(穴)是用于安葬骨灰的,一旦骨灰迁走,就自然失去了墓位(穴)的使用性质,乙方已违约,所以甲方有权将墓位无偿收回。
第十条:为什么乙方一年不交护墓管理费,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根据《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集中安葬。2、参照《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②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③《物权法》第149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后的连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所以参照以上条款执行,是因护墓管理费也是一种债权债务。(注:作无主墓处理,执行要慎重,一是要进行告之义务。二是要申请法院裁定生效后执行为妥。)
第十一条:为什么不遵守甲方管理规定,造成墓园损失或他人伤害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为什么乙方无权转让或买卖墓位?
公墓土地由公墓法人依法获得使用权,而该土地依然属于国家所有,作为乙方所使用的墓位属于租用甲方代表国家所有的土地,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买卖。对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允许不得转让,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参见《宪法》第10条;《合同法》第217条、219条。
第十三条:墓位使用期20年满后为什么要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21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墓穴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连期,依照法律法规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是有偿,无偿自动续期没有明文规定);另《国土法》第九条规定居住用地有效期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有效期50年;商、族、娱40年;综合其他用地有效期50年。
2、《重庆市殡葬管理事务办法》第13条。严格执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公墓墓穴使用期限满后,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集中安葬;另一方面,二十年后办理什么手续,交不交费,现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对不动产权登记如何收费的问题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3、《合同法》第214条(租用期限)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合同法》第227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46条(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参见《民则见》第76条)
第十四条:该条款的约定一是强调甲方的义务和责任,二是在强调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进一步约定墓位、墓体材料的提供和修建、刻碑是甲方的权利,乙方不得随意侵犯。
第十五条:约定甲方对乙方墓体、墓位的维修、墓内埋葬物保管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可参照:①《物权法》第三十条,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请求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毁损的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33--37条)《物权法》P221。②《民法通则》134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危害;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可单独使用,可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甲方免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可抗力应以政府权威部门发布为准。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略。第119条(减损规则)略。《明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为什么甲方不承担验核骨灰的免责义务?
一方面是对死者的尊重,当地有“人死不现人眼”的风俗习惯。另一方面验核骨灰技术难度相当大,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家公墓为下葬者验核骨灰。再则甲方随时提防可能被极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敲诈,减少风险。《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体、骨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为什么叫补偿责任?
补偿是一定的补助给予,不是违约。只有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才叫赔偿。《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则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解决该合同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一是友好协商解决,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28条(合同争议的解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公序良俗;四是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所以该合同依法成立,自双方签字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1、为什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有三个,一是计价明细表;二是墓体、墓位、安葬基本情况表;三是墓园管理规定。《合同法》第45条(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墓园管理规定”的有关法规依据是什么?
①《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的相关规定。
③《森林防火法》的相关规定。
④《民法通则》第六章中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书中有约定。
五、合同的监制与监督:
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书》的监制机关是万州区殡葬管理所并接受其监督。《合同法》第127条(合同的监督机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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