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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正太铁路管理局工会用包卖铁路机关的炉渣和粪料所得,在铁路机车厂附近购买了一块约7亩的义地,用以安葬本路死亡员工。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的《公墓条例》规定,各市县政府应于市村附近选择适宜地点设立公共墓地,公共墓地可以划分收费区与免费区,但是收费区的面积不得超过全墓地三分之一。收费价应按照面积计算,其价格由市县政府规定。
石家庄本地的丧葬习俗
民国时期,本市亡者家人办丧事,首先要取得医院或医生的死亡诊断书,并报告驻地警察所领取“抬埋证书”后,才可以入殓。
石家庄一般在人死后第三天入殓,本地人将棺称为“斗”,将椁称为“套”。据《石门新指南》记载,“上等富家,斗套均柏木为之,描金髹漆,物颇贵重。中等则以柳杨之木,下等则有棺而无椁,以柳木板拼凑而成。”赤贫者生前穷困潦倒,当然死后也肯定买不起棺材,所以在本市寺后街东头的吕祖祠内,一般会由死者本族内的“慈善者施之以棺”。在传统观念中,施舍棺材是阴功积德的善事,因此有一些市民乐于施舍亡者,帮助其用薄木棺材殓尸。入殓时亡者的棺中除了“铺金盖银”的褥子和苫单外,还要在棺内放置一些钱财,下等家境者放制钱,中等放铜元,上等放银元,“均呼为垫被钱”。有的人家还放置一些花生、核桃、红枣等干果,或者放置杂粮,随葬品多为死者生前常用之物。但是,不论贫富,棺中都要装石灰包,其数与亡者岁数相符,如七十而亡,则所用石灰为七十包。入殓后摆供品,举行家祭,烧纸扎的车马与轿,称之为“烧倒头车”。
一般来说,操办丧事必备宴席款待来宾。富裕人家用“十六碟,十六碗;中等八碟。另备粉条白菜豆腐海带制作的大锅菜”。较为贫困的人家只用玉米面饼子、小米粥、粉条豆芽菜招待亲朋。拥有上等豪富实力的人家办丧事,“宴席大半由饭庄承办,流水开出”。本市一位姓殷大户,为其母大办丧事,因死者生前喜欢看戏,于是雇佣冥衣铺扎制了众多戏剧人物,“每剧大抵三人,或二人,如连环套、二进宫、八义庙文武等等,脸谱衣装一切如真,栩栩如生,更有出殡之开路神,高丈而有余,其工巧亦不亚于北京焉”。
有的富户人家在入殓后,请佛道二教前来做道场超度,举行诵经仪式。在民国早期,尚有举行“报庙”之举,即由亡者家中的直系晚辈需要身穿重孝,共同到附近的五道庙祭神,此返回时群呼亡者名号,痛哭而归。民间认为,人死后都要见庙神判官,经审无罪后家人便用灯引其魂归来,这一习俗或叫“送魂”,或称“招魂”。
停灵和出殡时间略有差异,“丧家贫者当日而殡,中等三日,富者一七”。出殡前,家人哭而辞灵,吹打起棺。出门时摔瓦盆,以示与先人绝别。灵柩放在大车之上,以骡拉之。其孝子持纸幡走在前头,“妇女坐洋车,尾随哭送”。吹鼓手组成的仪仗队规模,根据家庭经济条件不等,当时在西花园就有专门充当红白事的吹鼓手以及从事租赁轿车业务的公司。
安葬企业员工的公共墓地出现
入土为安是传统社会人们恪守基本殡葬观念,民间将埋葬死人之地,称为坟墓,即筑土为坟,穴地为墓。民国时期的石家庄一般本地人家,均拥有家族的墓地,无论是厚葬还是薄葬,亡者依照在族内辈份葬于族坟内。外来的市民死后有的运回原籍埋葬,也有部分外来的定居者在附近村庄买地设家族墓地,死后一般也就葬在石家庄。社会上那些极贫的人以及外地流民死后,则无葬身之地,有些无主尸体被慈善机构埋葬于义冢,更多的是被抛弃在无人管理的乱葬岗,在这里的薄棺浅埋之尸遭受雨淋日晒便秽气蒸腾,极易酿成瘟疫。石家庄的南窑坑曾被作为乱葬岗,有史料记载,经常有浅埋尸体被野狗刨出吃掉。石家庄著名丝弦演员刘砚芳,在口述史中曾提到,当时他们在和平戏院唱戏,舞台后身就是南窑坑。大街上那些吸大烟的死后就被扔到这个乱葬岗子,他和剧团里的几个师兄弟就住在戏台后面,“夜里隔着破席子缝就能看见野狗吃死人”。
民国时期,随着寓居石家庄的外地人逐年增多,那些融入石家庄的外地人,已把留居地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许多外来居民死后,根本无力运柩回乡,于是,在石经商的同乡会等只得出资购买义地,安葬客死石家庄的同乡、同业者。
一些大企业为解决员工死有所葬的问题,在20年代也开始建成了一些不同种类的私立公共墓地。1924年,正太铁路管理局工会用包卖铁路机关的炉渣和粪料所得,在铁路机车厂附近购买了一块约7亩的义地,用以安葬本路死亡员工。1930年准备用六千大洋继续添购四十亩墓地时,“石家庄附近已无隙地可购”。直到1931年11月,正太铁路管理局又在距石家庄北边7里的吴家庄购得27亩旷地,建筑了男、女、儿童三区的员工公墓。为了“壮观瞻而寄哀思”,该墓地四周建有围墙,周边种植了树木,空地上种满花草。此外,大兴纱厂、平汉铁路、炼焦厂也都购置了本企业的公共墓地,用以安葬本企业职工及家属去世后的遗体。
正太铁路管理局对公墓的管理
那些远离故土去世后一时难回故里的员工,需要等待条件允许,才能运回故里殡葬的,也可以允许在公墓作浮厝暂寄。他们的灵柩往往暂时停放在地面上,周围用砖石砌起来掩盖,或暂时浅埋,以待改葬方便。但是,管理章程规定最多不得超过六年,逾期不迁移者,本公墓管理人员可以代做安葬,其费用仍有该家属支付。凡浮厝之柩,限定四周内必须砌围墙,不准露厝。
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的《公墓条例》规定,各市县政府应于市村附近选择适宜地点设立公共墓地,私人或私人团体设置公墓的须呈经市县政府的许可。该条例对公墓管理做出了一些基本规定,例如,公共墓地可以划分收费区与免费区,但是收费区的面积不得超过全墓地三分之一。收费价应按照面积计算,其价额由市县政府规定。公墓与工厂、学校、公共处所、住宅、水源、道路等需要保持一定距离,各墓的面积及深度等由本地市县政府统一规定,各墓的左右距离不过六尺,前后距离不过十尺。各墓应标号,并有人管理。
1929年7月,正太铁路管理局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墓管理简章上报铁道部,当年8月铁道部在第2058号指令予以批复,“查核该所拟简章,尚无不合”,并提出该墓地四周应加设围墙,管理上应对安葬的死者进行详细登记。该简章后经修改补充,1929年10月获得铁道部核准。
正式公布实施的《正太铁路公墓简章》规定,该公墓专门用于正太铁路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公墓的维持费用由管理局负责。凡在此安葬的必须详细登记其姓名、年龄、籍贯、性别、在本单位的具体职务、安葬时间、家属居住地址。公墓内丧葬地段按照规划编号处理,个人不得以风水迷信任意要求选择。
规定每柩在墓地占用的尺寸为长一丈,宽六尺六寸,深五尺,高三尺。在此安葬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自行负担。如果死者家属打算在本墓地内建立特别的墓式建筑,必须先将设计图样呈报铁路管理局核准后才可施工,而且所有费用统由家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