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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殡葬改革发展历程
发布日期:2022-01-26 17:25:50 点击:9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官方大力推行火葬。倡导火葬的原因主要有四点:破除迷信,反对封建;节约丧葬成本;保护耕地,增加耕地面积;防止瘟疫。
第一次殡葬改革:
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名高级官员联合签名,以个人的名义倡导火葬。在联合签名的官员中,去世后实行的基本为火葬,其中周恩来与邓小平根据其遗愿在火葬后未保留骨灰。
第二次殡葬改革: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首次规定了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推行火葬,并对不遵守该规定的国家职工实行处分。
第三次殡葬改革: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火葬。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四次殡葬改革:
2014年3月27日民政部召开第四次殡葬改革会议,会议要求把推行少占或不占地的安葬方式作为殡葬改革的重中之重,坚决治理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建造大墓豪华墓;大力推行骨灰存放,提高存放设施建设标准,增强群众接受程度;大力倡导树葬、深埋、海葬等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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