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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之浅见
发布日期:2020-06-04 08:42:26  点击:74次
      当前,随着殡葬改革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如何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妥善解决农村居民安葬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在广大农村,由于殡葬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公共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严重滞后,二次土葬现象仍然存在。近日,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笔者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公益性公墓的发展过程及其现状
 
      公益性公墓是顺应农村殡葬改革形势发展的特定产物,是针对土地资源稀缺、农村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情况,利用集体土地或荒山瘠地兴建的集中的、小型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骨灰埋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过程,这种公益性质的集中安葬设施被大多数农村群众所接受,符合发展方向。
 
      二、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六安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公墓建设缺少科学统一的规划和管理。自2006年市政府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工作以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在兴办农村公益性公墓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后续工作没有跟上,对于如何建公墓、建什么样的公墓、怎么管理,缺乏具体的指导和帮助,缺少统一规划,集约用地和管理水平不高,造成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建设、墓型和占地面积等问题上差异较大。有的以招商引资方式建设,收费高,群众难以承受;有的过分简陋,群众不愿接受;有的管理不统一,群众各行其是、强调自我感受,最终导致骨灰入棺二次安葬。这样,既增加了群众的殡葬负担,更背离了兴建公益性公墓的初衷。
 
      (二)墓穴超面积收费偏高,入墓安葬率较低。根据《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但事实上,部分乡镇以公益性名义审批建设公墓用地,墓穴超面积建设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公墓由民营老板投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建设高档豪华墓穴,收费超过经营性公墓标准,忽视墓区的绿化、美化,“青山白化”现象比较突出,入墓安葬率低,资源闲置现象严重。
 
      (三)公益性公墓建设认识不足,投入较少。当前,传统殡葬观念不断更新,但建设和使用公益性公墓的意义和作用还不能广为人知,农民群众对殡葬文化的发展变革缺乏深层的理解和适应,殡葬改革提倡的厚养薄葬、树文明新风的初衷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同时,村民“死有所葬”的问题尚未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注,用于殡葬改革和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
 
      三、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对策与展望
 
      殡葬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破除丧葬陋习,节约土地资源,倡导健康文明放入殡葬新风。民间旧的丧葬意识和传统习俗已经不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需要,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有效解决农村群众丧葬难的问题迫在眉睫。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各级政府重视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关键。推进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一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村居民安葬难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农民群众迫切需要政府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另一方面,兴建公益性公墓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安葬秩序,根除乱埋乱葬,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有序发展。六安市于2009年1月颁布了《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墓的建设与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应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与使用逐步规范有序发展。
 
      (二)加大财政投入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基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由于村级经济普遍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的生活尚不富裕,自身承担公墓建设和管理费用确实比较困难。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民生工程,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死有所葬”。
 
      (三)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是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根本保障。一要加强科学规划。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乡镇或村兴建为主,也可以多村联建。规划要对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作出明确规定。二要统一标准。公益性公墓既要体现绿色、生态、环保理念,又要满足群众文明祭祀需求,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接受。当前,在硬件设施建设上一定要贯彻“建”为“用”的思想,坚决摒弃因陋就简的过时理念,完善基本设施,做到“四有一通”。即有标志、有区域界线、有统一规格的墓穴标准、有绿化,道路畅通。三要加强管理。乡镇与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功能。设专人维护管理,严禁承包经营;要坚持公益原则,不得变相营利;定期公开收支,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年检制度,定期进行督查。
 
      (四)创建公祭堂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必要补充。公祭堂,占地少,可以多村联办或乡镇集中兴建,既节省建设经费,又能方便群众。可以作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补充和今后骨灰安葬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对一些不宜建公墓或确实没有合适地方建公墓的乡村,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因此,在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公祭堂建设的试点工作,引导农民群众逐步接受新的殡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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