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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迁墓手续
1、办理退墓手续
(1)办理退墓手续的要求
①遵守合同约定,细心做好解释工作,理清退墓原因,严格规范退墓手续。
②向当事人讲清《墓位使用合同书》中甲、乙双方对退墓的约定。
《墓位使用合同书》第2.1条规定:“乙方一旦缴纳所选定的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的定金或全款,即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所提供的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及附属构件的材料以及建设质量符合乙方要求,甲方将不予更换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及附属构件的材料。”
《墓位使用合同书》第三条规定:“3.1乙方在选定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并缴纳定金后十日内不下葬的,必须在十日内缴清所选定的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全款(其它费用须在下葬前三日全部缴清)。逾期不缴清全款,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选定的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甲方对乙方所选定的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不予保留,所缴定金一律不退。
3.2如甲方将乙方所选定的已缴定金(未缴清全款)的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另售他人,则双倍退还乙方所缴定金。
3.3如甲方将乙方所选定的已缴全款的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另售他人,或乙方在缴清全款后三十日内要求退墓,均为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该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总金额30%的违约赔偿金。
3.4如乙方在缴清所选定的墓位、墓位构筑物(墓体)全款后超过三十日要求退墓,甲方不予受理,所缴款项全部不退。
③根据《墓位使用合同书》第二条、第三条之约定,解释各种违约情况下退墓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根据《墓位使用合同书》第二条的规定,墓位、墓体质量既然乙方已认可并缴了定金,就不能再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提出更换或退墓。
2)《墓位使用合同书》3.1条中的约定是乙方缴了定金在十日内不缴清全款的,甲方可以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选墓位墓体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并不退还定金,该定金应视为乙方对甲方的一种违约赔偿。对此种放弃权利的只退墓不退款。甲乙双方签订的《墓位使用合同书》因乙方违约而自动失效。
3)《墓位使用合同书》3.2、3.3、3.4条是双方定金罚责。表现为四种情况:
A.甲方将收了定金的墓位另售他人应双倍退还乙方定金。实为退墓、退定金,另加定金1倍的违约赔偿金。甲方收回墓位墓体以及《墓位使用合同书》及其他相关手续。
B.甲方将收了乙方全款的墓位墓体另售他人则应向乙方支付墓位墓体全款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实为甲方退还乙方所交墓位墓体费全款,另加墓位墓体全款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甲方收回墓位墓体以及《墓位使用合同书》及其他相关手续。
C.乙方缴清墓位墓体费全款三十日内要求退墓,则应向甲方支付墓位墓体全款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实为甲方退还乙方墓位墓体费全款的70﹪金额,其余30%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赔偿金。甲方收回墓位墓体以及《墓位使用合同书》及其他相关手续。
D.乙方缴清墓位墓体费全款后超过三十日要求退墓,甲方不予受理。实为甲方收回乙方所定墓位墓体,并且不退还乙方所交款项(理解为乙方严重违约,可以退墓,但不退款)。
④掌握退墓的几种原因
1)乙方因死亡、失踪、外迁、重大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重大疾病或伤害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墓位使用合同书》的义务或不能享受相关权利的。
2)《墓位使用合同书》中墓穴受用人失踪、外迁、死后骨灰随亲属迁徙的。
3)墓穴受用人骨灰灭失的。
4)乙方家庭纠结,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
5)乙方多数亲友认为公墓离其居住地太远、不方便祭扫的。
6)选择墓位墓体时缺乏理性,签定《墓位使用合同书》后感觉价格过高,经济能力难以承受的。
7)乙方或亲友签定《墓位使用合同书》后,提出个性化要求,甚至有悖公理、违背管理规定,或者要求增、减、修改《墓位使用合同书》内容,公墓不能满足的。
8)乙方对选定的墓位墓体不满意,要求退墓后在本公墓另行选择墓位墓体的。
9)道士作祟,糊弄客户的。
10)公墓工作管理缺失,或工作人员故意刁难乙方,导致乙方不满意而投诉并要求退墓的。
⑤退墓的几种情况和处理
1)乙方违反《墓位使用合同书》2.1条约定,以质量不符合格为借口,要求更换墓位及墓材的,并且以不更换就提出退墓的,不得受理退墓。
2)乙方违反《墓位使用合同书》3.1条约定,只交了定金要求退墓的,如果理由正当,且能获得甲方谅解,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以办理退墓。但乙方必须交回《墓位使用合同书》及其他相关手续。可以退还乙方所交定金,不收取违约赔偿金,表示甲方的诚信和大度。
3)乙方违反《墓位使用合同书》3.3条约定,缴清墓位墓体费全款的未安葬墓,三十日内要求退墓的,如果理由正当,且能获得甲方谅解,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以办理退墓。但乙方应向甲方交納该墓位墓体费全款的30%的违约赔偿金。
4)乙方违反《墓位使用合同书》3.4条约定,缴清墓位墓体费全款的未安葬墓超过三十日要求退墓的,如果理由正当,且能获得甲方谅解,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以办理退墓。但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该墓位墓体费全款50%的违约赔偿金。
5)甲方违反《墓位使用合同书》3.2条约定,将收取了乙方定金的墓位墓体另售他人的,甲方应请求乙方办理退墓,并退还乙方所交定金,另外还要向乙方支付定金的同等金额作为违约赔偿金。
6)甲方违反《墓位使用合同书》3.3条约定,将收取了乙方墓位墓体费全款的墓位墓体另售他人的,甲方应请求乙方办理退墓,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所交墓位墓体费全款外,另外还要支付乙方所交墓位墓体费全款30﹪的金额作为违约赔偿金。
7)乙方签定了《墓位使用合同书》,并交了定金或墓位墓体费全款,未进行安葬而要求退墓后,重新在本公墓选墓的,这种情形为换墓性退墓。如果理由正当,且能获得甲方谅解,经请示领导同意后退墓的,不收违约金。但要严格审查和控制,特别要防止道士作祟捣鬼,故意为之。
8)已安葬的墓位,如果是因为甲乙双方产生纠纷,乙方要求退墓的,工作人员只能掌握其真实情况和用意,不能直接受理退墓。只能将具体情况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决定对客户进行答复。如情况复杂,问题严重,有必要的请示领导直接处理。
(2)办理退墓手续规范流程
①要求退墓当事人应是《墓位使用合同书》的乙方,所持身份证件、《墓位使用合同书》、《计价明细表》、收据等相关手续应与甲方(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客户资料一一对应,保持一致。
②听取乙方口头陈述要求退墓的原因,并做好梗慨记录。
③核实客户讲述的退墓原因,据此对照《墓位使用合同书》执行的不同阶段,确定违约的相关条款、违约方(甲方或乙方)的责任大小、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金金额,拟定初步的处理方案。
④将拟定的退墓处理方案报领导审核批准。
⑤将领导批准的方案告知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具体退墓手续。
⑥办理退墓手续
1)收取乙方身份证件复印件,并要求乙方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再签名,写上复印日期。
2)收回乙方所持《墓位使用合同书》、《计价明细表》、收据等相关资料。
3)甲方经办人向乙方出具收件收据。收据上要分别写明以上1)、2)中每件手续的具体名称,经办人签字,盖业务专用章。
4)将办妥的退墓手续报领导批准签字。
5)告知乙方,待十五个工作日后凭甲方出具的收件收据领取退墓款。
6)十五个工作日到,向乙方收回收件收据,按领导审批签字同意的金额向乙方付款。乙方(或甲方)出具退墓所收取或支付款项的相应收付款凭据,并要求签名摁右手拇指印(或加盖业务专用章)(附样件)。该宗合同执行终止。
⑦在程序中输入客户退墓信息,完善电话记录和各项相关登记。
⑧及时通知墓园工作人员到现场做退墓记号、清除纸质销控登记和销售流水台账。
⑨清理所有资料,装档归宗保存。
2、办理迁墓手续
(1)办理迁墓手续的要求:
①合同对迁墓的约定。
甲乙双方在《墓位使用合同书》第九条中约定:“骨灰下葬后,如乙方在墓位使用期内迁走骨灰,所有费用一律不退。其墓位由甲方无偿收回。墓体由乙方在迁走骨灰后三日内自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提出迁墓的只能按《墓位使用合同书》中的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不能变通办理迁墓协议。
1)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办理迁墓手续。
乙方同意《迁墓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与甲方签定《迁墓协议》并保证付诸实施。
2)以下情况不能办理迁墓手续,必须遵守《墓位使用合同书》的约定,完全履行合同条款。
A.乙方只要求约定时间将已葬骨灰迁出本公墓,同意墓位由甲方无偿收回、墓体自行清除或委托甲方处理,而不按照《迁墓协议》的全部内容执行。即不按规定签定《迁墓协议》并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不退回《墓位使用合同书》或《购墓须知》、《计价明细表》、《公墓安葬证》、收费票据等相关资料。
B.乙方只要求约定时间将已葬骨灰迁出本公墓,要求继续保留墓位墓体至护墓管理费到期为止,不按规定签定《迁墓协议》并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不退回《墓位使用合同书》或《购墓须知》、《计价明细表》、《公墓安葬证》、收费票据的等相关的全部资料。
C.乙方只要求将骨灰迁出本公墓到期后续缴护墓管理费,将原墓位墓体做为衣冠墓。
D.乙方只要求将骨灰迁出本公墓,将原墓穴留给自己的亲属继续使用。并要求变更碑石,变更《墓位使用合同书》被安葬人姓名。
E.乙方要求将骨灰迁移在本公墓另选墓位墓体安葬,原墓位墓体要求保留或留给自己的亲属继续使用,并要求变更碑石、变更《墓位使用合同书》被安葬人姓名。(此种情况,如有必要,需请示领导同意。)
(2)办理《迁墓协议》的规范流程
①要求迁墓当事人应是《墓位使用合同书》的乙方,所持身份证件、《墓位使用合同书》、《计价明细表》、《公墓安葬证》、交款收据等相关手续应与甲方客户资料一一对应,完全吻合。
②听取乙方口头陈述要求迁墓的原因,并做好梗慨记录。
③告知乙方应该知晓事项。
1)《墓位使用合同书》第九条的全文。
2)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迁墓协议》全文。
3)提交《迁墓协议》附2中的相关资料。即乙方近亲属(墓体权属人,即立碑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要求在其复印件上签写“自愿将XXX的骨灰迁出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或将XXX的骨灰从风水坝公墓X园X排X号迁移至该公墓X园X排X号安葬),同意乙方XXX与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签定的《迁墓协议》内容。”并签名,摁右手拇指印,落X年X月X日。
④向主管领导汇报客户迁墓的理由和拟定的基本意见,得到确切的答复可以办理《迁墓协议》。
⑤与乙方签定《迁墓协议》,该《迁墓协议》为格式协议,不能随意增、减、修改协议内容。
⑥收取乙方有关资料。
1)《迁墓协议》
2)《墓位使用合同书》
3)《计价明细表》
4)《公墓安葬证》
5)各类收款收据
6)乙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乙方近亲属同意迁墓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同意迁墓的相关文字)。
⑦向乙方开具《准予迁墓通知单》(附样单)。
⑧完善各项相关登记,将该宗合同收回的资料装袋归档。
⑨通知墓园做好迁墓准备工作。
⑩客户在办理完迁墓后在办公系统中录入该墓的迁墓信息并做好文档记录。
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
准予迁墓通知单
___园__排__号,被安葬人____的骨灰要求于___年__月__日迁出,该墓位骨灰迁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墓体由__(1、乙方三日内自行撤除,2、交由甲方处理)。请根据此通知单予以接待,并做好迁墓的相关工作,同时注意迁墓的安全。
特此通知
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
迁墓协议
甲方: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
乙方:
1、乙方将____年_月_日安葬在风水坝公墓_____园_排_号____(逝者姓名)的骨灰于___年_月_日自愿迁出。甲方管护的墓位、墓体安全完好无损,已由乙方___年_月_日验证。乙方在其合同约定的墓位使用期内迁走骨灰,所交费用一律不退,其墓位由甲方无偿收回,乙方对墓位的使用权将自动消失。墓体由乙方在迁走骨灰后三日内自行迁出,并不得损坏相邻墓体及周边环境,如损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果该墓体乙方不迁出,由甲方自行处理。打开墓穴,如墓内埋葬物因自然腐蚀、风化等毁损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原《墓位使用合同书》或《购墓须知》自然终止失效。乙方交回与甲方所签《墓位使用合同书》或《购墓须知》以及《公墓安葬证》、《计价明细表》、《收款收据》等全部资料。
3、如因此墓迁移引起乙方亲属之间发生争议,由乙方经办人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及其后果。甲方不负责调解和承担一切责任。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
经办人: (加按右手大拇指印)
年 月 日
附: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近亲属(墓体权属人,即立碑人)包括逝者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写“自愿将X园X排X号XXX的骨灰迁出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或“自愿将XXX的骨灰从风水坝公墓X园X排X号迁移至该公墓X园X排X号”,同意乙方XXX与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签定的《迁墓协议》内容”。并签名、摁右手大指印,落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