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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和情、文之间关系十分密切,如《礼记·坊记》言:“礼者,因人情而为之节文。”可见,“礼”是根据人之“情”而形成的一种“文”,所以“礼”必然包含有“情”和“文”的要素,三者紧密联系。而荀子也言:“孰知夫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礼论》)“礼义”“文理”是用来“养情”的,可见荀子对“情”之重视。
荀子在谈论“礼”时也时常谈及“礼”所表现出的“情”和“文”,如其言:“文理繁,情用省,是礼之隆也;文理省,情用繁,是礼之杀也。文理、情用相为内外表里,并行而杂,是礼之中流也。故君子上致其隆,下尽其杀,而中处其中。”(《礼论》)杨惊注:“文理,谓威仪。情用,谓忠诚。若享献之礼,宾主百拜,情唯主敬,文过于情,是礼之隆盛也。若尊之尚玄酒,本于质素,情过于文,虽减杀,是亦礼也。或丰或杀,情文代胜,并行相杂,是礼之中流也。按照杨惊的理解,“礼”当分为三种,即繁其文理而省其忠诚为礼之隆盛,反之为礼之衰杀,而中处其中。无论“隆盛”,还是“减杀”都符合“礼”,那么这是否是准确的呢?洛瑞鹤认为:“(此)甚与古礼教不合,疑注文有窜乱。”
其实理解荀子将“礼”分为三种是准确的,但并非如杨惊所言,“文过情”之“隆”、“情过文”之“杀”皆合于礼,似乎只有大小区分,而无实质之别。笔者认为荀子论“礼”之“情文”关系是有等次之分的,最佳状态当是“情文俱尽”,如荀子言:“凡礼,始乎税,成乎文,终乎悦校。故至备,情文俱尽;其次,情文代胜;其下复情以归大一也。”(《礼论》)情文俱尽,乃是礼之至备;如果不能至备,情胜或文胜则是次之;再次是虽然没有文饰,但是情志归于质朴,这样也是符合礼的。三者虽然都是合于“礼”,但是却有着显著地不同,也存在着明显的价值判断,荀子显然是主张“情文俱尽”的,即兼有“情”“文”,二者达到一种兼有且平衡的状态,互相不会有“胜”的状态,如此则符合孔子所言“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这也是荀子“中道”思想之体现。
在谈论丧礼问题时,荀子十分强调“礼”之“文”和“情”之结合。他说:“事生不忠厚、不敬文谓之野,送死不忠厚、不敬文谓之瘩。君子贱野而羞痔a”(《礼论》)所谓“野”,即是孔子所谓“质胜文则野”,事奉生死之事,既不能够忠心笃厚,也不能够恭敬而有文饰,如此则如野人一般不知礼了,这似乎表明荀子在丧礼中看重其“文”。
但如果仅是重视“文”,那必然又陷入了“文胜质则史”之一偏了,所以荀子也重视丧礼之“情”。如上文言“孰知夫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可见其对“情”之重视。至于丧礼制度上,其言:“量食而食之,量要而带之,相高以毁瘩,是奸人之道,非礼义之文也,非孝子之情也。”(《礼论》)杨惊注云:礼义之节文,非孝子之真情,将有作为,以邀名求利,若演门也。”[4]364所以吃饭、束带都要称量等看似符合文饰的举动,实际上并不是“礼义”之“文”,因为这并不是符合孝子之真情的,而是别有用心,相比较这样的“文”,荀子更看重的是真正的。
如此再来看荀子之“三年之丧”,其言:“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心论》)杨惊注云:“郑康成云:‘称人之情轻重而制其礼也。因为“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偷迟”,所以“三年之丧”的礼制是表达最为沉痛的哀情,是“加隆焉”,为“道之至文”。但是如果一直坚持满三年的话就会过头了,所以荀子才主张“二十五月而毕”,这样的话哀痛未尽,思慕也没有忘记,但是却必须以“礼”来禁断之。如此,则“情”既充分表达,“文”也充分展现了,但是二者都不过分,兼含有“情”与“文”,故不失于“礼”,是“中”之表现。这才是荀子坚持“三年之丧”之名,却又主张“二十五月而毕”之实的真实原因。
而谈及为君服三年之丧时,其言:“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尽也。”(《礼论》)荀子认为人君是治道之主,是文理之本源,是情貌的极尽,大家相率为之服丧三年,以表达礼之隆至。也就是说荀子认为人君是“文”与“情”之最圆满的结合,所以是“本原”,是“极尽”。这种理想的人君既不只是重“文理”,也不只是重“情貌”,而是符合“礼”之“情文”的,更是符合“中道”的。所以,荀子主张为这样理想之君主服丧三年也是符合其“情文俱尽”思想的。
荀子十分看重“中道”原则在“丧礼”中的贯彻,这也是荀子“礼治”思想之体现。在谈论丧礼时,荀子十分重视情文之间的关系,主张“情文并尽”,而不是偏重任何一方,如此则有“中道”之义涵了。在丧制上,荀子认为必须是注重文饰,忠厚且敬文,同时更要表达真正的“情”,而不是如东汉赵宣看似有文理,实则沽名钓誉。所以荀子对于“文”与“情”关系的把握实则是“中道”思想在丧礼中的运用,无论“文”与“情”都不可以偏执一端,而是兼而用之。不止丧期,在服制上亦是如此,荀子以“中”来节制丧礼,其言:
礼者、断长续短,损有徐,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故文饰、粗恶,声乐、哭泣,恬愉、忧戚,是反也;然而礼兼而用之,时举而代御。·“…故其立文饰也,不至于窕冶;其立粗衰也,不至于疥弃;其立声乐恬愉也,不至于流淫情慢;其立哭泣哀戚也,不至于隘慑伤生,是礼之中流也。(《礼论》)
丧礼是具有截长补短之功能的,一方面减损贤者袁情之过甚,另一方面增益不肖者哀情之不足。贤孝之人依礼来表达爱敬之情,而不至于影响健康;不肖之人依礼可助成行义之美,也不至沦为禽兽。从个人的角度而言,使“过”和“不及”皆合于“中道”,所以“礼”就是以“中”的方式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节制。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则是以礼来安顿不同的人群,使得君子和不肖者皆可以安于己分,遵从礼数而行,不至于社会秩序的败坏。另外,从丧礼对丧礼中的文饰、声乐等要求,也体现了“中”的原则。文饰和粗恶,声乐和哭泣,恬愉和忧戚,这些都是相反的情绪,但是礼要兼而用之,交替代用。既不可以妖冶,也不可过于康瘩不堪,所以要合于“中道”,不可“过”,也不可“不及”。荀子所期望的是表达哀思也要有一个“中”的限度,不能过分哀痛,所以“三年之丧”是一种最饱满、最为哀痛的表达。但是要是从“中道”的角度而言,二十五个月就可以了,既表达了沉痛的哀思,也同时不会对生者造成身体上的损伤,是可谓“哀戚不至于伤生”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