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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地,就是埋葬死人的地方;坟墓所在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为小土丘的馒头状,用来下装入棺材的死人。私人性质的所有物,比较分散。又称“阴宅”,是风水学的重要分支。在中国人心目中,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但随着农村老龄人口的日益增多,人老丧葬,坟地问题往往同用益物权以及相邻关系发生冲突。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其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还是会通过土葬的方式来埋葬自己的死者亲人。另据《无锡日报》报道,去年冬天到今年春天以来,在惠山、青龙山部分区域出现了整治坟墓的“回潮”现象,清明时节更是有所蔓延。整治坟墓的“回潮主要表现为:擅自复垒后挡墙,对已平毁的坟栏圈进行修复等;新的私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
除了上述问题外,农村坟地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侵权与非行政机关侵权两类。坟地纠纷案件主要有六种:建设用地纠纷、地坟相邻纠纷、地坟与其他建筑物纠纷、迁坟纠纷、复坟纠纷、毁坟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的老龄人口日益增多,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多。
针对以上种种现象,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往往是倾向于重用益物权而轻坟地问题的保护。而《殡葬管理条例》之于坟地也是重管理而轻保护。从其推行火葬的条文来看,整个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中国的坟地保护问题是不提倡的。其理由往往是坟地问题乱占耕地。而对在推行火葬前的就已经有的那些所谓的“历史坟地”,在司法中的处理往往简单而粗暴,往往直接平坟了事。忽略了对坟地问题的保护。
这些观点和做法本身并无过错,但是,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的风俗习惯,中国人建立了属于自己的一套丧葬习俗,而这套丧葬习俗是中国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的基础。如古人认为,人死以后,其精气仍在其尸骨之内,既是火化成灰亦不能灭之。这些精气对子孙后代的影响与坟地的选择息息相关。这些中国自古就形成的观点,是中国朴素的价值观的基础要件,不能单纯地将其看做封建迷信来对待。
而从历史上来看,西方模式的丧葬制度和西方人对于使用权的认识与中国的传统和历史有着天壤之别。如果单纯地移植西方模式来解决中国坟地的具体问题,轻视对中国人对坟地保护的愿望和合法权益。就会产生成文法的推行矛盾重重。笔者认为,《殡葬管理条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耕地,也就是保护现世人的利益。但是,忽略了中国人对已逝去亲人的利益保护的愿望和习惯。故而才会在推行上出现以上的种种问题。
虽然2007年的物权法的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但是,鉴于农村坟地保护问题上的特殊性,而我国法律对农村坟地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也较难找到解决农村坟地问题的具体规定。司法的不统一与无法可依,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又会出现可预测性与正义性的矛盾,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违反中国人习惯的现象时有发生。判决理由也难以得到普遍认可。矛盾的演进往往会带来深刻的社会问题,故而中国坟地问题纠纷的解决迫在眉睫。
上文从古代与近代的中西方历史里的宗教信仰与对丧葬行为的不同看待的角度对农村坟地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分析说明了中国农村坟地问题的历史背景和沿革。并从法理角度,尝试为中国在农村坟地问题保护问题的正当性进行了简单的探讨。以期对涉及坟地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完善,以及对法律移植与习惯法的矛盾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