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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书
发布日期:2017-12-01 11:17:56 点击:260次
(本合同为格式合同,请逐条仔细阅读。如有疑问,请向工作人员咨询。)
甲方: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 地址;万州区天城镇茅谷村
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50010101117 经营许可证号:渝民殡 [2010]30号
土地使用证号:天国用(2000)字第112号 联系电话:58138448 58413624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与被安葬人的关系: 联系电话:
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公墓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建立的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公共墓地。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及《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并承诺共同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就墓位使用权、墓位构筑物(墓体)的所有权及服务、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选定墓位、墓体(见附件1)后,到甲方业务室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总金额(不含合墓费)以计价明细表(本合同附件2)为准。签定合同时,乙方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附件1:墓位、墓体、安葬基本情况
墓位墓体 状 况 | 墓位编号 | 园 排 号 | ||
名称/规格 | 墓穴尺寸(cm) (宽)× (进深)× (高) | |||
被安葬人 | 姓 名 | 性别 | ||
性别 | ||||
预约安葬 时 间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二、乙方一旦缴纳所选定的墓位、墓体的定金或全款,即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所提供的墓位、墓体材料以及建设质量符合乙方要求,甲方将不予更换墓位及墓体材料。乙方所购骨灰盒的尺寸不得大于附件1中的墓穴尺寸,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三、乙方在选定墓位、墓体并缴纳定金后十日内不下葬的,必须在十日内缴清所选定的墓位、墓体全款(其他费用须在下葬前三日全部缴清)。逾期不缴清全款,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选定的墓位、墓体,甲方对乙方所选定的墓位、墓体不予保留,所缴定金一律不退。
如甲方将乙方所选定的已缴定金(未缴清全款)的墓位、墓体另售他人,则双倍退还乙方所缴定金。
如甲方将乙方所选定的已缴全款的墓位、墓体另售他人,或乙方在缴清全款后三十日内要求退墓,均为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该墓位、墓体总金额30%的违约赔偿金。如乙方超过三十日要求退墓,甲方不予受理,所缴款项全部不退。
四、乙方选定墓位后十日内下葬的,必须在下葬前三日缴清所定墓位、墓体全款及相关费用,甲方出具《骨灰安葬通知单》及相关手续。下葬时乙方必须凭甲方开具的《骨灰安葬通知单》进入公墓安葬骨灰。如未提交该通知单,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随行人员进入墓区安葬骨灰。
五、乙方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下葬时间,并提供碑文内容、格式、字体(含颜色)。并对甲方提供的碑文小样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甲方不承担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甲方按乙方签字确认的小样放大刻碑。碑文小样由甲方存档,乙方不得带走。
在墓碑未刻制之前,乙方如需要更改碑文的内容、格式、字体(含颜色),需持缴款凭据、身份证明和本合同书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
如墓碑刻制完成后乙方要更改碑文的内容、格式、字体(含颜色),由乙方承担墓碑及刻制的费用。如果墓碑已经安装完成,乙方还应承担墓碑的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如墓碑刻出后与乙方确认的小样不符,由甲方负责更换墓碑重新刻制,并承担墓碑及刻制的费用。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其他赔偿要求或寻衅肇事。如因此影响甲方的经营管理及其他工作正常进行,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乙方所选定的是需要在墓园现场刻制墓碑的墓体,墓碑的刻制时间为乙方确认碑文小样并缴清所有款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雨天顺延。
六、如乙方选定的是双墓,甲方将收取合墓费 500.00元(伍佰元整)(在合葬前收取)。乙方应在合墓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到甲方办理合墓手续。甲方不承担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七、乙方如需要制作瓷像,应与甲方特别约定。但甲方对瓷像发生退色、裂纹、脱落等毁损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不得自行在选定的墓位、墓体及公共场所安装石狮子、香炉、瓷像等物品,不得摆放或埋藏有价值的祭祀品,不得自行栽花、种草、植树。甲方不对该类物品承担管护责任并有权撤除。乙方不得改变墓体结构,否则须无条件恢复原状。
九、骨灰下葬后,如乙方在墓位使用期内迁走骨灰,所有费用一律不退。其墓位由甲方无偿收回。墓体由乙方在迁走骨灰后三日内自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护墓管理费。逾期一年不缴者,其墓视为无主,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骨灰集中安葬。续缴护墓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续缴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乙方自愿服从、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墓园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见附件3)。如乙方及死者亲属不遵守甲方管理规定,造成乙方或他人墓体毁损或墓区内绿化及公共设施毁损,以及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的,不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相应民事及法律责任。
十二、墓位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乙方无权转让或买卖。乙方享有所选定墓位的使用权及墓位构筑物(墓体)的所有权,但该使用权及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并不得妨碍甲方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墓位使用期20年。使用期满后,乙方应重新办理使用手续。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位由甲方无偿收回,乙方对墓体的所有权将自动消失,甲方有权处理,骨灰集中安葬。以后如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此有新的规定,以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十四、甲方负责墓位、墓体的材料提供和修建,墓碑的刻制,以及骨灰下葬后的封盖、封墓及立碑,墓区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卫生。
十五、甲方承担对乙方所购墓位、墓体的维修义务。乙方明确并同意甲方对乙方所购墓位、墓体的外部进行维修时无须告知乙方。
十六、甲方应确保乙方及死者家属凭相关手续在公墓安葬死者骨灰并前来祭扫的基本权利的享有。但乙方对该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甲方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损坏他人的墓位墓体及公墓的一切设施设备。
十七、因战争、地震、山体塌方、滑坡、泥石流、洪水、自然腐蚀、风化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因素导致墓位、墓体或墓内埋藏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护原因造成墓位、墓体毁损的,由甲方负责在原位置恢复原状。
十八、死者骨灰下葬时,乙方须现场监督甲方工作人员封盖封墓。甲方不承担验核骨灰盒内骨灰的责任。只要乙方所购墓体没有被盗被毁,甲方对乙方所葬骨灰盒内是否是骨灰,以及有无骨灰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九、甲方应确保乙方所选定墓位、墓体的安全和完整,除非墓体的损毁或乙方所葬骨灰灭失系由乙方或死者亲属造成,或是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甲方可免责的原因造成,或者甲方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十、甲方承担经政府批准改变公墓用途的补偿责任。但该补偿责任应按政府改变公墓用途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十一、甲方有对墓区绿化、公共设施等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的权利而不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无权干涉甲方对该权利的行使。
二十二、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不得聚众闹事。协商不成,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当事人中的甲方是指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乙方是指本合同中乙方的签字人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解决争议时,甲乙双方人数各不得超过三人。
二十三、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将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不再单独告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四、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3、风水坝公墓墓园管理规定
一、凡来公墓安葬、祭扫的人员必须服从墓园管理人员指挥,确保安葬、祭扫活动能够文明、有序进行。
二、凭《骨灰安葬通知单》进入墓区安葬,凭《安葬证》或有关证件进入墓区祭扫。
三、严禁将礼炮、烟花等可能引发火患和人身伤害的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墓区及停车场燃放。燃放鞭炮、焚烧纸钱、红烛和一切祭祀物品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四、在进行骨灰安葬或祭扫时禁止带功放音响的乐队进入墓园演唱,以免影响他人的安葬或祭扫以及墓园安全管理的正常进行。
五、墓前只能放置花饰、焚香。严禁放置杂物,污染墓区环境。
六、严禁自行栽花、种草、植树和自带香炉、安装瓷像。否则,公墓有权清除。
七、爱护墓区设施,爱护花草树木,损坏照价赔偿。
八、进入墓区请走人行通道。禁止翻越(跃)、踩踏、推搡墓体。严禁在墓区酗酒滋事、嬉闹打斗。严禁在墓区进行与下葬、祭扫无关的其他活动。
九、老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进入墓区,必须由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亲友)照顾、带领或搀扶。
十、如不遵守本规定而引发任何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十一、如有新的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甲方:重庆市风水坝公墓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经办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重庆市万州区殡葬管理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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